一、加班一小时不算加班吗??
用人单位在下班时间之后安排劳动者延迟工作时间和一小时之内的,应当计算加班。公用人单位的任何规章制度应该在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制定。法律允许自由发挥的部分,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建章立制,加班一小时不算法律已定死的部分,就算公司制定了不一样的规章制度,也不免被法律视为无效。加班(包括加点)是工作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或在非工作日工作。法律法规覆盖了一切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劳动,而不允许有例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一个小时内的,也应当计算加班。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班后事宜一二时分钟时间之内的,一般不予计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2《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3《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4《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二、想问下加班计算时间。十七分钟算半小时加班吗还是就算十七分钟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三、加班超过多少个小时算加班?
你好,你咨询的超过多少个小时算加班是怎么样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2《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3《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四、加班3小时如何算加班工资,该如何规定的
员工加班三小时,按照平时工资的两倍或者三倍计算加班费就可以,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是按照加班时间来确定的,在工作日加班的给
1.5倍的工资,在休息日加班的给两倍的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给三倍工资。
五、上班二十四小时算加班吗?
关于值班二十四小时算加班吗这个问题回答如下:一、值班和加班的概念《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缺乏法律依据。通常认为,值班是指职工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二、值班与加班的区别第一,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不同。值班和加班虽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责任,但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而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第二,调整规范不同。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而加班却应受《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第三,工作报酬支付依据不同。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而加班报酬是受《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范。第四,时间限制不同。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而加班必须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由此可见,判断加班与值班的主要依据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通常认为,值班期间劳动者并不直接从事劳动,亦不存在工作任务,其仍然处于休息之中,因此值班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不管值班人员是睡觉还是要巡视,主要是安全与值班时间的一些事务处理(或联络)。在值班期间假如发生意外(如盗窃、火灾等)应及时处理或告知,否则由于值班人员的失职而让企业的财与物受到损失的,同样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可见其职责重要,并非摆设,要求其担当这样的责任,又不支付其工资,是责与利的严重失衡,侵害了值班人员的劳动得益权。因此,应当肯东的是安排劳动者值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但因值班毕竟不等同与加班,而对于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虽然,普遍认为值班不等同与加班,但毕竟目前对值班并无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各地对此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安排值班时必须要严格控制值班的范围和任务,不能滥用值班的名义安排劳动者加班。同时,虽然值班和加班的工作性质、工作量不同,待遇有所不同也属合理。但毕竟值班人员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从责权对等和公平角度讲,应当合理的给予劳动者相应值班费用。另外,各地政策规定各有不同,部分地区对值班费的发放标准有明确规定,企业也应当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