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金额领取争议如何处理"
我国职工交满15年养老保险,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保险对象在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应向所在行政村或所在企事业单位的代办员申请办理领取手续。本人的户口薄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应做为申报的证明材料,在代办员的指示下,填写领取申请表,交回缴费证。待缴费单位和乡镇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完有关手续后,领取人会接到通知,到村或乡领取养老金。
对自己所得养老金金额认为有不合理的地方,可以通过社保部门进行反映。
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
行政复议1、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2、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交费基数的;
3、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4、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6、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7、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保险待遇的;
8、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11、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伐其合法权益的。
二、"诉前保全的财产有异议如何处理"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该条文,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原则上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这主要是体现了对申请执行人的保护,尤其是通过减少诉讼环节、提高执行效率的方法来提高执行效率。
之所以说“减少诉讼环节”,是因为申请执行人本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行使代位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是,这种诉讼的方式需要花费很多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成本,如果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能够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这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的实现能够节约很多的成本,也能够降低很多的风险,这体现了对申请执行人利益的保护。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法院不得执行“该他人”有异议的到期债权
只要“该他人”(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对于到期债权有异议(这种异议的提出不要求通过诉讼等程序,只要通过书面或做笔录的方式向法院表达了自己的异议即可),人民法院就不能对“该他人”提出异议的部分进行强制执行。当然,如果“该他人”对于全部的到期债权都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对该他人的全部到期债权都不得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规
[1]《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
[2]《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七条
[1]《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1]《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
[1]《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1]《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
[2]《合同法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的,在我国进行办理诉讼财产保全的时候,需要提供案件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诉讼书,诉前财产保全主要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一般涉案的财产由法院来进行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