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的范围包括哪些?
专业分析
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引用法规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二、劳动监察不予受理范围有哪些
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引用法规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三、劳动监察大队受理的案件范围介绍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的案件有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引用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四、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劳动监察大队
受理范围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引用法规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