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劳务关系产生的
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雇佣关系产生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劳务关系能认定工伤吗?
劳务关系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按照人身损害案件进行索偿。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则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的性质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劳务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在判断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临时发生的劳务,还是由用人单位的性质所决定的正常的岗位劳动;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4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取得的报酬是否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是正常的岗位劳动,与用人单位关系稳定,其劳动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和标准完成工作,其从用人单位中取得的报酬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就应当确认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反之,就应当认为是劳务关系。
二、提供劳务受到损害的找谁赔偿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劳务关系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发生的损伤只能算是人身损害,而非工伤。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如雇佣关系。主要适用的法律是《民法典》。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适用法律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等。
工伤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
在劳务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怎么维权工伤、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责任纠纷两者的区别
您问题中所提及的工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概念上有相似之处,但法律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工伤保险条例》的定义,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一)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三)患职业病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以上情形可视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进行的延伸,本质上仍体现了工伤的三个“工作”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三、交通事故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什么纠纷工伤、提供劳务者接受劳务者赔偿责任纠纷
您问题中所提及的工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概念上有相似之处,但法律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
《工伤保险条例》的定义,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以下情形视同工伤“(一)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三)患职业病的;(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以上情形可视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进行的延伸,本质上仍体现了工伤的三个“工作”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劳务合同纠纷举保责任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劳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五、劳务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我国法律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清晰的表明了归责原则的法定性本质。但是合同法分则的许多条文中直接规定了以过错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
2、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此为主流观点);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种观点主张以严格责任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上面就是劳务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主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