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有没有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是市、县仲裁委管辖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市仲裁委管辖区域内所属企业发生的争议;地区仲裁委管辖企业或者是中央等发生的争议;省仲裁委一般管辖比较重大的跨省、地方的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二、劳动争议管辖约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二审”的处理机制,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权的确定皆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在劳动仲裁前置阶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司法解释也对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作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指引下,在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确定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专门规定。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三、外国人劳动争议管辖如何办,规定是什么
外国人劳动争议管辖分两种情况
1、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若其劳动合同是和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直接签订的,无论其在中国就业的时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间长短,一律视为在中国就业,受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劳动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争议管理部门或者中国法院管辖。
2、外国人的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工作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个月以上的视为在中国就业,应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并办理职业签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证、就业证和居留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证,适用《劳动合同法》,受中国法院管辖。《劳动法》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第一百七十六条定义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买卖合同纠纷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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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第七十九条
[2《劳动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四、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般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所以如果有劳务合同纠纷问题需要起诉的话,首先要搞清楚去哪里的法院起诉,只有具备管辖权的法院才会受理案件,当然出现这种情况能协商解决是最好的。
五、如何确定劳动纠纷的管辖法院,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法律分析
劳动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但劳动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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