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逾期交房,需要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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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交房义务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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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购房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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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损失购房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风险提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二、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不是因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应负下列其中之一的逾期交房责任。
一、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每超过一天,开发商应按购房人已交付房价款总数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二、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三、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一)购房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1、法定解除。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商品房始终未具备交付条件或长期无法履行交房的义务,导致购房人无法实现购房目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退还全部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根椐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购房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最后还要提醒购房者,根椐私法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应当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只有在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和《合同》里约定开发商可以免责的原因,而开发商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告知购房者,或者开发商延迟交房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同样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那么这些情况下,开发商是可以免责的。不过要是因为其他的原因导致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交房的话,则此时开发商就要对购房者承担实际的违约责任,还需要对购房者遭受的损失作出赔偿。
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2《合同法》 第九条
[1《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1《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1《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2《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3《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四、开发商逾期办房产证有何责任
开发商逾期办房产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购房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责任。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五、开发商逾期办房产证怎么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针对开发商逾期办房产证怎么处理的问题,我将作出如下的解答
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日期或规定日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前述“规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计算合同未约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日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按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计算。
开发商未按法律规定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日期或规定日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二)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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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34条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