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员工怀孕的假期规定
1、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国家公务员的年休假怎么规定,公务员的年休假规定是?
你好,公务员年休假规定如下您好!没有出台新规定。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一、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
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二、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五、其他事项 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三、国家规定职工陪产假有多少天,陪产假规定规定是多少天
关于陪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 的回答为陪产假,又称陪护假、护理假,不是劳动法规的规定,发生争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也不受理。陪产假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是对合法生育的女职工,给予其夫照顾女职工的休假权利,发生争议向各地卫生计生委投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引用法规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四、员工申请病假期间又怀孕想休假一年公司该怎么处理
怀孕期间也是要工作的,不能因为怀孕而请病假,双方应该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进行仲裁。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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