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后,房子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法律有何规定?

70年后,房子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法律有何规定?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6-08 19:07:31
   
王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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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0年产权的房子到期后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70年产权的房子,到期后,怎么办”的解答如下70年产权的房子到期后,即住宅建设用地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70年后,房子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法律有何规定?
70年后,房子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法律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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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0年产权的房子到期后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70年产权的房子,到期后,怎么办”的解答如下70年产权的房子到期后,即住宅建设用地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听律网网相关律师,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为你解决问题。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二、房屋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法律上如何认定房屋70年后产权到期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房屋70年产权到期,只需要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登记即可。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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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条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三、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产权70年到期的处理办法如下

1、只需要产权所有人再次缴纳少量的钱就可以继续住。如果是城市规划要拆除此处,那就不能继续居住,政府会做出赔偿;

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这使得住宅业主感到安心。自动续期解决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期限上的冲突问题,消除了二手房购买者对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后顾之忧,将促进二手房的流转,有利于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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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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