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侵权之构成要...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侵权之构成要...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6-07 23:51:38
   
郭佳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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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元绪(乐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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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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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侵权之构成要件

一、什么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过错责任的侵权与无过错责任的侵权之构成要件
(一)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
其构成要件应为四个;

1、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

2、损害事实;

3、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二)无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
其构成要件应为三个

1、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

2、损害事实;

3、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具备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认定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是无过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本质特征。

二、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2、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

3、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只要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从人格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温馨提示】这是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三、请教一下侵犯人身权利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一般可按实际伤害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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