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技术成果人身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如姓名、名称、名誉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等权利。身份权是基于血缘关系或者某种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权利,如家庭关系中的亲权、监护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即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署名以及取得国家荣誉证书、奖章和其他奖励的权利。这一权利与完成技术成果的完成者人身紧密相联,因此,这一权利应当属于对完成技术成果作出了创造贡献的个人。因技术成果产生的人身权利专属于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其他任何人无权分享。本条中所称的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服务人员。本条中所称的技术成果文件,是指专利申请书、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科技成果登记书等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的证书和文件。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九条
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怎么认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一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三、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应怎么确定,法律上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一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四、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法律有哪些规定
要约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要约人可以在要约到达相对人之前撤回要约;
2、要约人可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撤销要约。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