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事赔偿职责限制与单位职责限制的差别是什么
1.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和旅客运输合同法中,都有关于承运人职责限制或称单位职责限制的限定。承运人职责限制与海事赔偿职责限制虽然名称相似,但却是两种分别的职责限制。
2.承运人的职责限制是承运人针对某件或某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或对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赔偿额。而海事赔偿职责限制则是职责限制主体针对某次意外惹起的全部赔偿请求的最高赔偿额。二者在限制主体、限制数额、职责限制丧失的要求以及适用情况等都有许多分别。不过,这两种职责限制也可能同时起作用。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是什么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
这是海商法中特有的赔偿制度。 在海上货物运输民法典和旅客运输民法典中,都有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或称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虽然名称相似,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限制制度。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承运人针对某件或某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或对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赔偿额。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责任限制主体针对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赔偿请求的最高赔偿限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和条件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
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
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 责任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责任限制。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请求责任限制。
三、海商法的海事责任限制包括多少
专业分析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1、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2、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4、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引用法规
[1《海商法》 第2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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