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关于员工辞退的规定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法关于员工辞退的规定?问题解答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劳动关系解除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辞职,一种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补偿的规定可以参考如下辞退员工需付出的代价不同有以下四种类型一、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二、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的情形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四)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三、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无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赔偿金的情形(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一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单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5. 经济性裁员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6. 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经济补偿金 = 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
50%)
7. 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总和×
=工作年限×月工资×(
1+
50%)×
(1第二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单位在以下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第三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1.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赔偿金=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2.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赔偿金的计算赔偿金 =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合理的调查费用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1. 赔偿金总额的计算公式赔偿金总额=直接经济损失 + 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承担70%以上)
2. 用人单位赔偿金份额的计算公式赔偿金=赔偿金总额×
(
70%≤
≤
1)
3. 劳动者赔偿金份额的计算公式赔偿金=赔偿金总额-用人单位的赔偿金份额第五条 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订立劳动合同、订立无效劳动合同、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健康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1.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金的计算赔偿金=应得工资收入×
25%
2. 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赔偿金的计算赔偿金=医疗费用×
25%
3. 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损害赔偿金的计算赔偿金=医疗费用×
25%第六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1. 违法解除赔偿金=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2. 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赔偿金=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合理的调查费用第七条 竞业禁止的补偿补偿费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部分省市有地方性规定,一般为该员工离开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一定比例,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八条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和各类补贴按照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来计算(如果该计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第九条 哪些违纪行为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金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1. 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 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引用法规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二条
[1]《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条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条
[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条
[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六条
[5]《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七条
[6]《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八条
[7]《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九条
[8]《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条
二、职工提前辞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劳动法辞退员工的规定?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关于劳动法辞退员工的规定?”问题回复如下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法规定的辞退员工的规定
您好!关于“劳动法规定的辞退员工的规定?”的回复如下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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