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交房逾期怎么处理?
1、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损失。经购房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开发商逾期办房产证怎么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针对开发商逾期办房产证怎么处理的问题,我将作出如下的解答
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日期或规定日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前述“规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计算合同未约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日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按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计算。
开发商未按法律规定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日期或规定日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二)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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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34条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三、开发商交房逾期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1、维权前先弄清逾期原因
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较为常见。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不可抗力的因素,开发商实力不足,建筑方和开发商有资金纠纷,施工中止导致,因市政配套无法到位,楼盘小区配套无法如期完成,业主在收房前发现楼盘有各种问题而拒绝收房,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开发商的楼盘还未经过有关验收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等等。因此在维权前一定要了解逾期交房的原因。
2、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如果遇到延期交付的情况,去找开发商协商是比较快捷和比较经济的办法。购房者可以亲自或者委托律师去和开发商当面交谈,向对方说明自己遇到的延期交房的情况,并提出协商和解的要求,比如要求赔偿等。如果能和开发商协商一致,那么就能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和开发商协成功后,记得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和解的,以免一方事后反悔。
3、业主联合
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可能并不会引起开发商的重视,通常出现问题的时候,开发商会派出能说会道的业务人员与业主进行协商,拖延时间或者找各种理由开脱,有的还会做出各种承诺,以平息业主的怒火。集合业主们一起向开发商理论,寻求补偿,开发商会给予少量的赔偿或者减免一定的物业费制做出补偿。
4、申请退房
开发商出现延期交房的情况是可以申请退房的。
5、向法院起诉
四、开发商逾期不交房合同如何解除
1、购房人如欲解除合同,应当先进行催告。
2、经催告后过了三个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的,购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权。
3、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是从催告日起三个月后开始,一年后结束,即解除权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此一年内都可以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超过一年期限,则永久性地丧失了解除权。
五、开发商逾期交房多久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开发商逾期交房经催告3个月后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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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百六十三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