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怎么申请
劳动仲裁,申请劳动
仲裁的程序”问题回复如下申请劳动仲裁程序具体如下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二、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的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如果当事人的权利侵害处于一个连续状态时,申请仲裁的时间应当从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60日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也予以受理。
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82条
三、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去吗?
1、符合符合仲裁条件就可以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1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22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23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2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2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23条
四、北京市劳动仲裁立案程序
关于
职务侵占罪判刑如下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五、北京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1、由于您公司的注册地是在城八区,所以作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朝阳区是不受理您的申请的。您需要去通州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仲裁是免费的,法院阶段是每个程序各10元,有的区减半收取。整个程序有一裁两审,即一个仲裁程序加两个诉讼程序,整个期间如果三个程序都走完时间可能会比较长,调解会贯穿始终。一方对上一个程序的结果不服,均可以再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上诉,直至二审结束。
3、请律师是需要收费的,根据不同的专业度职业年限经验等等差别不同,各个律所律师收费标准不一。您可以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请律师帮助。
4、如果不请律师,您应该把握的是要搜集关于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及劳动时间的证据。工作证明如果有公司章,则是一个很好的证据,工资条可以作为佐证,不过效力不大。建议搜集更完备的证据,有备无患。
5、准备好材料后,就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了,填写申请书后仲裁委接收你的材料,然后通知你开庭时间,开庭,接下来就是等待裁决结果。因此北京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上。
六、北京劳动仲裁立案程序
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并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的名称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以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提请设立的,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虽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只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做出投资决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则不然,其财产、业务、人事受总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身全部财产为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不仅无独立财产,且在财务上须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5.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须以其自身资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外,无法清偿的部分出资人无须另行承担。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直接以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