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水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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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0 12:52:16
   
朱绵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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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上漏水应该找谁来处理,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楼上漏水应该找谁来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若楼房漏水是因为楼房自身出现质量问题,并且楼房还处于保质期的,则可以找开发商解决问题。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话,则只能由业主自己解决,不过业主可以申请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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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上漏水应该找谁来处理,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楼上漏水应该找谁来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若楼房漏水是因为楼房自身出现质量问题,并且楼房还处于保质期的,则可以找开发商解决问题。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话,则只能由业主自己解决,不过业主可以申请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2、若楼房漏水是因为业主自己使用不当导致的,则是由业主自己解决;

3、若楼房漏水是因为装修公司施工不当导致的,则是由装修公司帮忙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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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二、黑龙江的律师收费明细在法律上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

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

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

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三、质量问题去哪个部门,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专业分析

1、找工商管理部门。

2、如果消费者在购物时发现有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我国的法律中也规定了经营者不仅要生产和销售合法正规的产品,同时也是不能有欺诈销售的行为,如果消费者在日常中遭遇到欺诈行为后也是需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同时及时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四、黑龙江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是怎么样的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

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

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

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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