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在营业场所摔伤商家应否赔偿
商家需要赔偿。原告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营业场所摔伤商家要赔偿吗
经营场所受到人身伤害的,如果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向该经营场所索赔;
可以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可以索要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
如果由于第三人原因受伤的,可以向第三人索赔,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要求改经营场所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三、在商场摔伤入院,可以要求商场赔偿误工费吗
法律,如果商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可以进行索赔。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四、没有劳动合同,在工地上摔伤了,该怎么赔偿
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工人在工地上受伤的,那么赔偿处理方法如下
1、证明劳动关系。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
2、清楚工伤赔偿标准。也就是需要清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般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该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该用人单位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五、在商场摔伤商场不赔偿怎么办
顾客在商场摔倒,商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有一点前提,那就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能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已经尽到危险告知、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事故后积极救助和报警等,那么商场就不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商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赔偿可以先和商场负责人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就可以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法院给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