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没造成伤残赔偿金标准是什么,伤残赔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目前的这个工伤伤残赔偿金是什么,具体是1、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康复性治疗费待遇的条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
70%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3、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4、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条件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
2、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6、生活护理费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7、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一级24个月 ;二级22个月 ;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 ;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8、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一级至四级一级
90%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五级至六级五级
70% ;六级
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条件难以安排适当工作。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一款。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北京市两项合并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级至四级不享受。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五级至六级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条件之一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七级至十级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10、旧伤复发待遇享受上述1、
2、
3、
4、5的待遇。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听律网网相关律师,你的实际情况,为你解决问题。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38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1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1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2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34条
[3《工伤保险条例》 第35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4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
[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36条
[1《劳动法》 第25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4条
[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36条
[1《劳动法》 第25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5条
[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36条
[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36条
二、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三、交通事故一般伤残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
一般车祸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需要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及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四、交通事故定残标准,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定残标准,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的回复如下
1.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五、交通事故中,伤残赔偿金怎样计算?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计算包括
1、医疗费。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30%×20年。 大部分情况下伤势较严重的话都是在治疗终结三个月做鉴定最好,因为一般到这个时间你因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基本恢复好了,而且还有有一笔误工费赔偿的,大部分时候计算误工费都是是从肇事受伤之日起到你定残的前一日为止来算,有时候也会依据医生在出院的时候所开具的要求休息静养多长时间来算这笔费用,标准说法是误工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去交警队开具委托书,去鉴定中心鉴定,这个鉴定中心一般情况下交警队都会指定一家具有鉴定资格的中心进行鉴定,如果要去非交警队指定的具有鉴定资格的地方进行鉴定,在肇事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写出书面申请,由交警队出具委托书,也可以。 不然你去鉴定了,对方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那你做的鉴定就是白做。 这个鉴定只要是具有国家鉴定资格的地方鉴定出来的,对方不要求重新鉴定的,保险公司一般都给予认可 “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比如10级就乘以10%、9级就乘以20%,以此类推)×赔偿年限最后出来的就是伤残赔偿金。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