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书财产分割是否需要公证,法律依据是什么?"
保证书
财产分割不需要
公证。公证能够增加其效力,但不是其的生效要件。
夫妻间签的财产分割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要看是否具有生效要件
1、以书面形式订立;
2、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意思表示真实;
4、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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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二、"婚内财产分割保证书法律效力如何"
婚内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否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作出婚内保证书的一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婚内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属可撤销情形);
3、婚内保证书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婚内保证书的具有正常目的,其存在的价值在于使双方互敬互爱,双方不得以该保证书作为要挟对方的工具;
(如一方为获取财产利益,在生活上对另一方漠不关心,或者采用暗示威胁、语言攻击等行为;
达到在精神上摧残对方的效果迫使对方违背保证书的,可以认定一方在目的上不具有正当性,保证书无效);
5、婚内保证书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三、"婚内财产分割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否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作出婚内保证书的一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婚内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属可撤销情形);
3、婚内保证书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婚内保证书的具有正常目的,其存在的价值在于使双方互敬互爱,双方不得以该保证书作为要挟对方的工具(如一方为获取财产利益,在生活上对另一方漠不关心,或者采用暗示威胁、语言攻击等行为,达到在精神上摧残对方的效果迫使对方违背保证书的,可以认定一方在目的上不具有正当性,保证书无效);
5、婚内保证书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四、"婚前财产分割保证书有效性探讨"
婚前财产分割保证书是有效的。保证书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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