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类型与费用有关

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类型与费用有关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12-05 10:13:01
   
魏宏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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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类型与费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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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费用类型包括诉讼请求费、诉讼费、强制执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1、案件受理费,指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因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要的费用。

2、申请费,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某种措施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4、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5、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特别提示
其他费用,包括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决定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所需的费用, 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

二、民事诉讼费的计算标准及费用

你好,关于民事诉讼费用是多少钱来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节选)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

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21万元的部分,按照0.

6%交纳;

10.超过2021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引用法规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七条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
[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九条
[5]《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6]《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一条
[7]《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8]《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一条
[9]《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10]《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1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十五条
[1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1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六条
[1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七条
[15]《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八条
[16]《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九条
[17]《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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