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转让效力终止的情形

保险合同转让效力终止的情形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5-08 09:24:02
   
李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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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合同转让效力终止的情形
保险合同转让效力终止的情形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保险合同转让效力终止的情形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保险合同转让效力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1财产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二、

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

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终止的形式有哪些?

保险合同形式是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其具体形式包括; ①投保单。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凭证。②暂保单。在正式保单开出之前,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开出的临时合同。它和正式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③保险单。是保险双方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是最基本的保险形式。④保险凭证。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⑤保险条款。具体明确保险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款,也是保险人对所承保的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四、监护权终止在什么情形下会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5.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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