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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转让效力终止的情形
一、保险合同转让效力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1财产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二、
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
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终止的形式有哪些?<...查看更多
二、保险合同转让效力终止的情形
一、保险合同转让效力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1财产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形式有哪些?
保险合同形式是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其具体形式包括; ①投保单。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凭证。②暂保单。在正式保单开出之前,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开出的临时合同。它和正式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③保险单。是保险双方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是最基本的保险形式。④保险凭证。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⑤保险条款。具体明确保险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款,也是保险人对所承保的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一、保险合同转让效力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1财产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终止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结果。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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