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承包方将农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如何解决?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如果承包方将农业用地改变了商业用地能怎么解决呢
农业用地,是不能改变农业用途的。只能用于农业耕种,禁止用于非农建设。如果要改变土地性质。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有关问题可以参考国家土地管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府批准。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二、如果承包方将农业用地改变了商业用地要如何解决
1、农业用地是不能改变农业用途的。只能用于农业耕种,禁止用于非农建设,如果要改变土地性质,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有关问题可以参考国家土地管理法。
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如果承包方将农业用地改变了商业用地该怎么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四、如果承包方将农业用地改变了商业用地怎样解决
农业用地,是不能改变农业用途的。只能用于农业耕种,禁止用于非农建设。如果要改变土地性质。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有关问题可以参考国家土地管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府批准。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五、设施农业用地可以用在非农建设吗
设施农业用地可以用在非农建设,但是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用地转非农建设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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