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租赁期限是什么

集体土地租赁期限是什么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11-29 01:35:17
   
李秀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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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集体土地租赁期限是什么
集体土地租赁期限是什么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集体土地租赁期限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土地租赁期限长度及法律认定

律师解答
关于土地租赁最高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之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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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二、了解!我国国有土地租赁的费用标准及其最长期限如下

1、国有土地租赁的期限有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两种形式。

2、短期使用,或者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

2、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 我国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三、"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期限法律规定及常见问题"

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最长二十年。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四、"集体土地出租期限问题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2、《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五、"集体土地租赁程序的期限限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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