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备案吗?
可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可以撤销,但是您需要与开发商协商一致或基于法定原因合同无效、撤销、解除才能向房管局申请撤销。
1、购房合同备案并非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备案程序是行政行为,是否备案不影响购房合同的效力。
2、购房合同签订之后,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申请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后,也可以依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3、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撤销或者被解除后,对于已经进行的备案可以撤销。
二、房地产合同购房者未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商能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也就是说,在购房者迟延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如果购房者经过催告之后,在三个月内仍然没有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开发商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如果开发商没有向购房者发出催告,那么,作为出卖人必须要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否则,将会导致解除权的消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百六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三、买商品房解除合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有按揭贷款如何办
1、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或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再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
[1]《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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