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条例第十三条,法律上如何认定

港口条例第十三条,法律上如何认定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4-29 13:11:00
   
花世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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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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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兴起了一股移民留学潮,当然也产生了一些纠纷。总的来讲,遇到纠纷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
港口条例第十三条,法律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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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口条例第十三条,法律上如何认定

专业分析
在港口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申请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岸线使用申请文件;(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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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是怎么规定的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仓储业和港口码头,其中从事液化天然气码头安全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输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甲级机构,应当至少拥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术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以及1名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油气储运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
(二)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乙级机构,应当至少拥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术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二级安全评价师,以及1名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油气储运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二级安全评价师。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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