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中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哪些情形?
1、有些中标企业擅自转包。有的中小型企业为了谋取利润,在没有征得招标人同意的前提下或者是通过关系,将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的、本身就没有多大利润的项目,转包给他人,自己按一定的比例提成,净得一些利润;至于施工成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一些问题,原中标人一概不理。这种行为势必使二手承包商在工程成本中获取利润,导致工程偷工减料、粗糙劣质。
2、中标的项目经理私下转包或转包后再次转包。
3、不按规定履行转包、分包手续。
4、有些施工企业将中标工程视为直接分包的自留地。
二、建筑工程中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哪些情形
建筑工程中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如下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在总承包合同中也没有约定的分包;
3、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1]《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三、建筑工程中转包和违法分包都有哪些情形?
建筑工程中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如下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在总承包合同中也没有约定的分包;
3、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等。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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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1]《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四、建筑工程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哪些情形?
建筑工程中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如下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在总承包合同中也没有约定的分包;
3、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1]《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五、建筑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形属于违法分包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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