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3条规定了什么?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3条规定了什么?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4-29 04:58:35
   
彭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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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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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3条规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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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3条规定全部

专业分析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其。

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3条是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三、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4条规定全部

专业分析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四、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1条规定全部

专业分析公开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五、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8条规定全部?

专业分析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禁止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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