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详细"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详细"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4-29 04:53:16
   
彭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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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详细"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详细"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详细"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41条的主要是什么?

专业分析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要求;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范围、项目负责人;
(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规定公布和交换的其他信息。鼓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布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

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有什么规定?

专业分析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提供信息服务。

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有什么新规定?

专业分析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链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收集、整合和发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市场监管和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公告媒介,交换、整合和发布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信息;
(三)连接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四)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五)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所需的监督通道;
(六)整合分析相关信息,动态反映招标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属于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无偿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应同时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

四、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链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收集、整合和发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理决定、市场监管和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公告媒介,交换、整合和发布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信息;
(三)连接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四)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五)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所需的监督通道;
(六)整合分析相关信息,动态反映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属于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无偿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应同时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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