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新规解读

电子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新规解读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4-29 01:59:15
   
彭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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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电子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新规解读
电子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新规解读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电子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新规解读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新规定

专业分析
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二、电子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新规的主要是什么?

专业分析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什么新规定?

专业分析
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四、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目录格式格式目

专业分析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电子招标标的的评审和确认。

专业分析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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