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莱芜加工方材料纠纷请律师一般怎么收费
⑴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
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
2] ;
⑵ 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⑶ 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 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⑸ 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⑹ 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二、我想咨询一下受伤职工怎么做工伤认定
受伤职工做
工伤认定流程
1、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三、莱芜加工方材料纠纷委托律师收费多少
⑴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
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
2] ;
⑵ 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⑶ 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 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⑸ 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⑹ 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四、工伤认定去哪里查,工伤认定在哪里进行?
你好。单位不为你申报的,你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你可以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办理点申报。 先去那里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正本和副本,再根据要求填写完相关,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后,最后交给工作人员即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工伤认定在哪里的相关信息
五、我想咨询一下如何认定外派人员的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六、在工厂上班出了工伤,现在己申请工伤认定,现在还用不用去工厂上班
1、分情况而定。
2、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仍然应当继续在工厂工作。其中停工留薪期期间劳动者不需要上班;如若构成一至四级伤残的,劳动者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
3、工伤赔偿标准是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除五至十级伤残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要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前提获得外,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会影响其他工伤待遇赔偿标准。
七、做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工伤应怎样认定
一、工伤应怎样认定工伤认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因工造成的,还是非因工造成的事实。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以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为工伤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应予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了较大的修订,扩大了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增加了视为工伤的情形。新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标准更为准确、宽泛。增加了一项新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须在上下班途中,即可认定为工伤,而不必限制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由此可见,新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加强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做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究竟做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按照上文的介绍,我国规定一般是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不过此时要注意申请认定的时效,超过了规定时效的,原则上是不会在受理申请了。而在受理了申请之后,认定部门也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认定结果。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