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可以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吗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可以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吗
1、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要求适当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2、其中对房屋差价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二、房屋买卖过户后能否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已过户一般不能解除合同,但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的可以申请撤销。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对于取得的房产应当予以返还,带齐房产买卖合同及相关资料注销登记备案。
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公告如何处理
公告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公告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合同需要自通知到达对方时才解除。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3]《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四、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没有过户,能否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没有过户的,如果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存在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的,则合同可以解除;如果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况,则合同生效后就应当继续履行,不能解除,如果有一方要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则属于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五、房子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
1、既然房屋过户前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那么房屋买卖双方就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2、若房屋所有权人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又以产权未过户要求解除合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交易的安全,不应予以支持,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民法典》第562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562条
六、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条件,解除房屋购房合同条款有哪些
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约定解除其灵活性一般较强只要不违反法律 或者行政法规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可生效。双方约定解除的自双方约定解除的合意发生之时即产生效力。违约只是条件之一,具体需要看合同类型,比如买卖合同双方不存在违约,但合同标的物在合同履行之前因客观情况比如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标的物损毁不能交付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即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来可能出现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合同是否解除的条件。因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将来也许会发生,也许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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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好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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