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有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有行政行为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3-09-19 19:34:43
   
侯国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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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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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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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是否具有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这类证书通常是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职业的前提条件。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非法干预、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规赋予行政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理其所属人、财、物以及决定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利,特别是其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例如,行政机关强制企业合并、转让知识产权等。行政机关对这种权利的侵犯,将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因此,法律允许企业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例如,行政机关乱摊派、乱收费、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等。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而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具有法定的职责,对涉及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经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及时依法履行。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抚恤金等是国家规定对某些死亡人员的家属或者伤残人员或者其他生活有困难的人员,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发放的一种费用。有权享受此种权利的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凡不属于上述列举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上述11项具体行政行为不过是列举式规定,其用意是告诉我们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哪些种类和表现,实际上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复议的对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附带地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可见,对于两类抽象行政行为,申请人不得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1国务院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文件;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权制定规章的机关所制定的规章以外的文件是可以作为申请复议的对象的,这一点应当特别注意。以上就是对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解答,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7条

二、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是一种处理违法案件、保护公私财产的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序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执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

三、根据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哪些程序和法律规定?

法律咨询解答
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四十二条

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送达是否有效?具体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没有送达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法定条件是,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符合法律规定,有行政部门的公章,且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了行政相对人。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包括哪些?规定是什么?

专业分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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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有什么区别?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什么区别?”的解答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2、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3、由此看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最大的一个区别就在于,前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后者只是起到一个通知作用,如果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的一些有异议,是可以拒签并向上申请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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