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工伤五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工伤工伤赔偿标准
我们都知道在工作中受工伤之后,依法享有赔偿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
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
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发给35个月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构成五级伤残的,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获得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定的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赔偿,其中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二、重庆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怎么算
一、第一部分、九级
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9个月(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用人单位支付);
4、医疗费按100%享受(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在此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支付)。
6、生活津贴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
7、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享受(基金支付)。
8、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基金支付)
9、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享受。
10、生活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三个等级。完全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享受。大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享受。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享受(基金支付)。
11、辅助器具费按国家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基金支付)。
12、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基金支付)等费用。
二、特别提示
1.享受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条件;“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系指劳动合同实际终止、解除时的上年度;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要年龄折算,现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再受年龄的影响,应全额享受。);
3.2013年8月19日起,重庆市范围内因第三人侵权所发生的工伤(例如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等),劳动者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陪,即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原办法则不能兼得)。
4.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前述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部分、主张工伤赔偿的大致步骤
第一步、工伤的报告与工伤认定的申请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报告。如用人单位未在前述期限及时报告,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第二步、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认定作出后,及时向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对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不服,在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步、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重庆工伤九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哪些情况是九级伤残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5%;
11、面部有≥
8 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
1 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
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二、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1、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
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一眼矫正视力≤
0.
3,另眼矫正视力>
0.
6 ;
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5;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5、双耳听力损失≥
31 db或一耳损失≥
71 db;
6、发声及言语不畅;
7、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8、牙槽骨损伤长度>
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10、肺修补术;
11、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12、膈肌修补术;
13、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14、食管修补术;
15、胃修补术后;
16、十二指肠修补术;
17、小肠修补术后;
18、结肠修补术后;
19、肝修补术后;
20、胆囊切除;
21、开腹探查术后;
22、脾修补术后;
23、胰修补术后;
24、肾修补术后;
25、膀胱修补术后;
26、子宫修补术后;
2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2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29、乳腺成形术后。
四、重庆市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你好,重庆市九级
工伤赔偿标准如下重庆市职工九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与计算方法)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9个月;
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转院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具体为
1、医疗费按100%享受。
2、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在此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享受。
4、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享受。
5、生活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三个等级。完全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享受。大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享受。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享受。
6、辅助器具费按国家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