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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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7-01 20:06:31
   
朱绵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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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好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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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永久合同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转让摊位可以签永久合同吗,法律有哪些规定,法律如何规定

可以签永久合同,但前提条件是摊位是当事人永久买入的,如果是租的摊位,摊位的租赁期限最长是20年,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可以签订永久性的转让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永久性的摊位转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满足其他条件的才有效。

二、永久性土地转让合同是永久有效的么永久转让合同如何适用什么是永久性转让合同?

永久性土地转让合同并不是是永久有效的。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年限的部分是无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引用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三、请问永久性土地转让合同是永久有效的么?

永久性土地转让合同并不是是永久有效的。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年限的部分是无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引用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四、永久性土地转让合同是永久有效的么?

永久性土地转让合同并不是是永久有效的。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年限的部分是无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引用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五、合同可以写永久有效吗?,法律怎么规定的

合同一般不可以写永久有效。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需要有明确的履行期限、方式、地点等条款。但是如果合同是依法订立的,没有无效情形的,合同也未被解除或终止的,合同可以永久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订立合同。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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