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裁员10%以下是否需要备案
公司裁员不足10%但是裁员人数满20人的,必须报人社部门备案。如果裁员不足10%人数不满20人则不需要备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41条
二、公司裁员,裁员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下列的要求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您情况比较复杂,听律网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规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四十七条
三、企业重整裁员,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1、企业重整裁员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四、是否企业裁员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公司裁员要向社保部门备案吗
1、裁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该部门可能会提出修改意见。企业如果不听取这些意见,企业可能会有麻烦。劳动行政部门可能会将其修改意见抄送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可能对该企业不予办理停保手续。如果被裁员工提起仲裁的话,企业可能要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