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哪个部门决定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哪个部门决定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5-10 16:03:20
   
张婧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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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注重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若不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就在所难免了,就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哪个部门决定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哪个部门决定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哪个部门决定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哪个部门决定

1、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2、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3、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二、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由哪个部门出具的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由哪个部门出具的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




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4、拆迁补偿款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6、其他。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买过房子的小伙伴,大家都知道,房子的质量对于每个人都在至关重要的。在房子建设完毕之后会有专门的人会对房子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果是比较合格的才会验收,不合格不能验收,那么由这项权力的,不是业主,也不是别人只能是质检部门。

引用法规
[1]《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3]《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4]《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5]《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6]《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7]《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三、广西公路的二级资格申请到哪个部门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组织资格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具体许可流程及解决时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给钱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允予资格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请认定工伤的部门是哪个?

1、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2、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

3、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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