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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诈骗
    张伟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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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生活网络已经普及,相关产生了很多网络诈骗行为,让人防不胜防。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据规定来说,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网络诈骗达到3000元就可以立案追诉了。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在生活中要警惕网络诈骗,不要轻信他人,更不要轻易在网络上转账,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 没签合同的投资可以退回来吗?
    张伟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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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很多人有了钱就希望拿钱投资获取高额回报。但是也难免遇到被骗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法律规定,如果投资被骗,无论有没有签合同都是可以报警处理追回损失。如果是合法投资的,没有签订合同,也要综合双方的约定来判断是否能及时的退回。
  • 无法认定工伤怎么处理
    张伟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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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超过时间,也是有维权的途径,伤者可以选择通过人身损坏赔偿途径起诉单位,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来赔偿
  • 解除装修合同的绝招
    张伟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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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会经常遇到买房装修的事情,一般都需要聘请专业人士来装修,有的找个人承包,也有找装修公司来装修房子。假如业主与个人承包商发生装修纠纷,一般处理很简单,直接予以辞退。与装修公司发生纠纷,一般都是存在装修合同的,如果装修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业主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装修公司的违约责任,或者报警处理,装修公司一般会比较怕产生相关纠纷影响其与其他业主的签约。最后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来维权。
  • 合同没到期被辞退怎么赔偿
    张伟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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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员工难免遇到劳动合同未到期就被公司当单方面辞退的事情。单位单方面辞退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单位辞退需要赔偿,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干活不给钱怎么办?
    张伟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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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生活中,需要通过劳动来获取报酬维持生活。但是也有很多干活不给钱的情况,这也要分多种形式来说。比如说劳动者和公司之间提供劳动不给钱的,因为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权。如果是个人之间形成的提供劳务,或者在工地打工的情况,需要提供欠款的证据,比如说欠条、录音、聊天记录等等,然后准备起诉状,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维权。无论是何种方式,建议都要随时收集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 欠钱不还怎么办人跑了
    张伟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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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借款纠纷,亲朋好友之间也不能避免。借款后很多人都不愿意偿还,有的甚至消息不见。遇到借款不还的,人也跑了怎么办?这种情况依据目前法律规定来说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欠款人予以偿还借款。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货币接收地法院起诉,所以,可以在原告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无法联系到被告的,需要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公告到期后,法院直接开庭审理。原告拿到判决书之后建议尽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执行局查找被告财产进行执行。
  • 农民工在工地死亡赔偿
    张伟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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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在工地干活也是同样受法律保护的,农民工在工地干活受伤也可以认定工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所以,农民工发生工伤也要及时的去申报工伤,按照伤残等级来确定损失。
  • 交通事故骨折赔偿多少
    张伟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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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会造成很多损失,包括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骨折如何赔偿呢?正常来说,发的交通事故造成骨折的,需要看伤情严重状况,需要做司法鉴定来确定伤残等级。如果构成伤残等级,依据最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车辆贬值费如何打官司
    张伟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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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会发生大量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伤,相关赔偿包括维修费、交通费等等,关于贬值损失是否能支持目前来说没有法律强制规定,依据最高院答复: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贬值损失,如果是还未卖出的新车发生事故,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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