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是否丧失胜诉权?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吗?
会丧失胜诉权。一个案件如果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并且债权人没有在诉讼时效内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那么超过诉讼时效,他的意味着丧失胜诉权,法律就有权驳回他的请求,但是,虽然丧失了胜诉权,但他同样拥有起诉权。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
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比如,甲欠了乙10万元钱,但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乙将甲告上法院,要求甲偿还债务。但庭审过程中,甲主张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拒绝承担责任,法院就会查明债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法院查明债务确实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就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原告的权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败诉,也就是说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甲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就不能依职权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如果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可以判决原告胜诉。可见,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是以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为前提的。
三、诉讼时效届满债权消灭吗?
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睛,债权是不会消灭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诉讼时效届满的,当事人可以就有关债务进行诉讼解决,对方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而进行抗辩,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四、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资源履行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资源履行的时效规定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意思表示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五、诉讼时效届满诉权消失
未来几年,重点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在确保符合条件家庭购房需求的前提下,适度减少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数量。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以上是公租房还可以买吗的回答
六、诉讼时效届满债权消灭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又向债务人发出主张债权的文书,债务人可能签署同意履行债务的意见。这个签署表明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协议。债务人也可以单方表示履行债务。债务人表示同意履行债务,是意定法律事实,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使自然之债,成为法律关系之债。例如,甲对乙的债权在2009年3月1日到期,诉讼时效在2011年3月1日届满。甲在4月1日向乙发出请求履行债务的文书,乙在5月1日签署意见,同意履行债务。则债权债务仍自3月2日(当日计算在内)计算迟延利息。
2、债务人一方同意履行债务的话,主要有三种选择第一,同意履行本金、利息;第二,只同意履行本金;第三,同意部分履行,例如100万元债务只同意履行50万元。
3、债务人在主张债权的文件上的签字,可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只是表示收到文件,没有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第二种,表示同意履行债务。第一种当然没有转化自然之债为法律关系之债的效力。
4、债务人表示同意履行债务,是对债务的重新确认,不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中断在诉讼时效的进行过程中。
5、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后,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进行撤销。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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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