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几个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另外,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第二十一条,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引用法规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第二十一条
二、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权怎么确定,有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权按以下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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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三、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管辖怎样确定
一、《
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如下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
[1《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四、约定双方管辖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案件管辖权确定方法如下
1、先专属管辖,确定案件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案件;
2、再协议管辖,有约定管辖权的按约定确定;
3、最后一般管辖,案件既不是专属管辖,也没有约定管辖,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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