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问一下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股权的存在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的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工商部门的股东登记备案等证据可以证明股权的存在。《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即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和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以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2《公司法》 第32条
[1《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三、哪些证据能证明股权的存在
一般认为可以确认股权存在的证明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工商股东登记、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
1、公司章程
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2、股东名册
公司法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有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证明。
3、出资证明书
出资是股东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
4、验资证明
5、工商机关股东登记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6、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当事人真实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受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或者承认该当事人的股东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成立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四、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股权的存在
一般认为,可以确认股权存在的证明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工商股东登记、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六大证明。
1、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
一,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2、股东名册
有关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置备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重要证明,由于股东名册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自然具有它的局限性。
3、出资证明书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是股东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出资证明书也只是证权证券,而不是设权证券,并不能以没有出资证明书或没有规范的出资证明书否定真实出资者的股东资格。
4、验资证明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从而使验资证明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5、工商机关股东登记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不能认为股东权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才创设出来的,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将股权的归属及其变化向社会公示与披露,基于此种宣示性作用,成为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的重要证据。
6、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如果当事人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公司没有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验资机构没有验资,工商登记上也无法查到他的股东登记资料。但是该当事人却真实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向公司实际缴付了出资,拥有注资凭单及财务账簿记载;或者实际享受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决策、签署股东文件;分享了公司红利,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和承认该当事人的股东身份。所有这些依然不失为股东权之一大证明。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十一条
[2《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3《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4《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5《公司法》 第二十九条
[6《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