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协议成立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务必然会消灭吗以房顶债协议是建设工程施工方以房屋

以房抵债协议成立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务必然会消灭吗以房顶债协议是建设工程施工方以房屋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4-19 22:02:07
   
张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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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房抵债协议成立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务必然会消灭吗 不必然会消灭,一般情况下,债的更改需要双方当事人对于旧债务消灭达成合意,否则即使在债务到期后,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该协议项下的“以房抵债”方式亦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的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因此,“以房抵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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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成立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务必然会消灭吗以房顶债协议是建设工程施工方以房屋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以房抵债协议成立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务必然会消灭吗以房顶债协议是建设工程施工方以房屋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以房抵债协议成立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务必然会消灭吗

不必然会消灭,一般情况下,债的更改需要双方当事人对于旧债务消灭达成合意,否则即使在债务到期后,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该协议项下的“以房抵债”方式亦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的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因此,“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在双方并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并不代表无需予以支付,而仅是增加了一种支付工程款的途径和方式。

风险提示建设工程“以房抵债”法律风险提示

1.可能丧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但如果“以房抵债”协议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务消灭,此时承包人仅享有一般受偿权,即使“以物抵债”协议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也不能要求就发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获得优先受偿。

2.出现“一房二抵”现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面临着诸多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由于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采用“以房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房二抵”,甚至“一房多抵”的现象,导致所有的施工单位债权都无法予以实现。

3.房屋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由于建设工程当中相关主体较为复杂,房地产企业往往有诸多的债权人,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如若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还房屋还在房地产企业名下,则可能面临着被其他的债权人强制执行的风险。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是不是可以转让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一般情形都是可以转让,

2、除以下情形除外

1、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一般情形都是可以转让,

2、除以下情形除外

1、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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