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述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执行法院应当向债务人发出冻结债权执行裁定和履行通知书,并向有财产可执行的银行、储蓄机构、车管所等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二、执行到期债权,能否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其中冻结债权的裁定应是针对到期债权的特定裁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5条的规定制作,不得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2、执行法院向第三人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未向第三人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性质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如其已明确告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十五天的异议期和逾期不提异议且不履行债务法律后果的,可以视为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5条
三、我想请教一下被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交申请书。
《执行规定》61条明确规定“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这就是说,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要向法院执行部门提交申请书。
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有无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以及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要进行审查。
3、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
执行到期债权,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4、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处理。
《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制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为这是实体法上的异议,关系到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多少,是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确认的。
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履行债务通知书就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裁定书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引用法规
[1《执行规定》 第61条
[1《执行规定》 第63条
四、行使代位权债权是否必须到期,有哪些相关规定
行使代位权的,债权必须到期,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五、到期债权的执行有什么规定
关于执行到期债权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