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3-22 14: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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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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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是什么

1、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都有哪些,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但申请人有权就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1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也就是说,复议申请所针对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确定的。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错误,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权益(包括具体数额),具体应该如何纠正以及认为其错误或应予纠正的事实理由。 
4属于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凡是超过《税务行政复议》第七条规定的复议受案范围的申请都属于无效申请。例如,对税务机关制定某一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不服;对税务机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认为构成偷抗税罪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的提请、移送行为不服,都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5属于规定的税务机关管辖。 
6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申请人在提请复议前,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7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按照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引用法规
[1《税务行政复议》 第七条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引用法规
[1《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其中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4、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6、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7、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8、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四、税务行政复议缴纳税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产。(具体有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两种情况)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 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责令限期改正。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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