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职工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报销下列医疗费用 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下列医疗费用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缴纳缴费基数的8%,职工个人缴纳缴费基数的2%。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不同省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所不同。以广州为例,年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17424元调至18561元,下限从3485元调至3712元。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712元。 此外,
9月1日以后北京市也公布了年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城镇老年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60元; 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60元; 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660元,其中残疾的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60元。 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那么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呢我们可以从报销比例、普通门诊报销、大病报销等几个方面来回答。
1. 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按一档缴费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住院的按60%支付;二级医院按58%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 (二)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85%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二级医院按70%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 (三)未成年居民、特殊群体享受二档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因放、化疗多次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线。
2. 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比例 参保职工在指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参保职工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其待遇支付不设起付线;在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线标准由原来的40元降低为每次30元。一档普通门诊费用报销限额由原来的60元提高到80元;二档缴费的仍为200元。
3. 年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2015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年,相关部门出台大病保险政策之前,仍执行2015年标准。
三、员工工伤保险报销怎么报,员工工伤保险如何报销
船员受到工伤,立即申请工伤认定,等治疗病情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处理海员工伤保险如何报销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如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