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侵权责任的认定,产品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生产的高度发展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日益高涨,立法者和司法者逐步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到了重要的地位。
20-30年代,英美两国法院率先开始适用侵权行为理论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按照这一理论,只要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不论受害人与产销人是否有合同关系,都将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追究产销人的责任。近年来,各国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已形成了共识,即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纠纷应由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来调整。
二、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合同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1、责任主体不同。受害人选择侵权之诉,可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但受害人选择合同之诉,则只能将合同关系的合同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
2、抗辩事由不同。抗辩事由分法定抗辩事由及约定抗辩事由(即设定免责条款)。产品责任中,产品有缺陷,生产者并非在任何情形下皆可承担责任,各国在产品责任法律中均规定了有关法定免责事由。
3、责任形式不同。产品责任的责任形式仅一种,即损害赔偿。各国虽然对损害赔偿范围规定各有不同,但大多数国家只赔偿受害者固有利益的损害,而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及可得利益损失不予赔偿,产品责任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生存权利而非经济权利。
4、诉讼时效不同。产品责任诉讼时效,我国规定为2年,另外,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10年的除斥期间,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对合同责任之诉讼时效,国家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至1年,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无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一般契约法的诉讼时效。
5、诉讼管辖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同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规
[1《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
三、产品责任纠纷由谁举证,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产品责任纠纷由谁举证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
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是
1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
2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二、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危险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评断产品缺陷是否为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应当以当时整个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而不能以产品生产者自身所掌握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
另外,在司法实践特别是汽车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通常希望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或者技术分析来证明缺陷是不存在的,或者损害的发生不是有缺陷引起的。生产者的这种方式给受害人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如果详细分析这些鉴定报告的结论、鉴定的方式的都是存在重大缺陷的。
引用法规
[1《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四、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般认为,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产品存在缺陷。在现代产品责任普遍适用严格责任的条件下,产品责任法已经发展到有缺陷即有责任,无缺陷即无责任的阶段。产品缺陷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基础,更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对于这一要件的表述,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司法实践中也一直使用这一概念。
“产品责任制度的核心在于对缺陷一词的解释和定义,因为缺陷是任何权利要求的基础。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定义,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同时,市场上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国家也不可能在所有新产品投入流通之前,均制定相应的标准,尤其是涉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这样,高新技术产品无强制性标准,只能适用不合理危险标准,相应地提高了新产品的判断标准,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合理。实践中,可能出现虽然符合质量指标,但却具有危险性的情况。在此情形中,以何为标准,司法实践无所适从。“缺陷”包括三种
⑴设计缺陷。指产品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⑵制造缺陷,指产品在制造、加工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的最终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⑶指示缺陷,指产品设计、生产均无问题,质量也符合标准,只是未对产品的安全使用提供充分的提示和警告。正确区分上述缺陷的种类,对于确定赔偿义务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须有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对其赔偿范围,与一般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相同之处。
三是须有因果关系。产品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须由受害人承担举怔责任,证明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受害人首先要证明缺陷产品曾被使用或消费过,其次要证明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因为产品方面的质量问题导致存在着一些侵权行为的话,是可以要求对此进行一定的赔偿的,具体赔偿的费用包括有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生活补助费用,如果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之下,还需要支付丧葬费,用抚恤费用等等。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就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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