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单位国家赔偿程序具体是什么,法律怎样规定
专业分析
行政单位
国家赔偿程序,如下受理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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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怎样确定,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业分析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要求起诉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规定因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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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五条
三、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费用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方式赔偿的,应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方式赔偿。不能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方式赔偿的,主要以支付赔偿金方式赔偿。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费用由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作出复议加重侵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赔偿金后,再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结算各自应承担费用。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赔偿中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刑事赔偿中工作人员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追偿办法另行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写出结案报告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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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强制措施国家赔偿的规定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引用法规
[1《国家赔偿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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