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复议原则是什么,税务行政复议怎么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的处罚

税务复议原则是什么,税务行政复议怎么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的处罚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3-06 05:43:14
   
蔡学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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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税务复议原则是什么,税务行政复议怎么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的处罚
税务复议原则是什么,税务行政复议怎么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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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复议的原则是什么,税务行政复议怎么处罚?税务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请参考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二、税务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复议申请书》(

2份)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二)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三)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服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在60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当填写《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同其他相关资料报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
(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对复议受理审查。

1.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诉权。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无异议,复议案件终结,材料归档。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对申请书符合法定条件的,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

4.发现受理的复议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给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接受移送的复议申请后,不得再自行移送。
三、办理时限
(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三、税收行政复议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税收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是一是若不设定前置条件,纳税人可以就任意一笔税款申请行政复议,势必增加复议成本,降低税收征管效率,且不能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  二是即使按照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势必导致执法成本增加,财政支出加大,从而间接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三是站在纳税人角度看,确实需要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可以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该前置条件,并不会影响纳税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复议税务执行怎么办

《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主要包括(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

2.没收财产。(具体有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两种情况)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 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责令限期改正。(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此项,不管现行税法有无规定,只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今后纳税人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一个规定。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试行)》还规定,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可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也就是说,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

五、行政复议税务执行有效吗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税务执行而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一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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