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税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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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2-28 15:44:04
   
吴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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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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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处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税务处罚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提出的关于税务处罚申请行政复议这一问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复议的原则是什么,税务行政复议怎么处罚?税务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请参考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三、税务行政复议加处罚款是怎么规定的

一、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一)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废止5件行政法规
(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
(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发布)。
(四)《事业单位财务》(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
(五)《行政单位财务》(1998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1月19日财政部令第9号发布)。

引用法规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1《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一条
[1《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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