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企业尚未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规定是什么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
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
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引用法规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二、土地使用税缴纳是预缴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税缴纳是预缴。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课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缴纳。
法律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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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2《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
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例子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0000元,允许减除20%计税,房产税年税率为1.
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规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日内交纳,1月31日计算本月份应交纳各项税金。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
1500×
6/
12=
9000/
12=
750(元)
四、土地占用税怎么缴纳,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土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缴纳,其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土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定额税率征收的税。
法律依据
《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引用法规
[1《耕地占用税法》 第三条
[2《耕地占用税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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