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事故鉴定如何进行法律认定?

机动车事故鉴定如何进行法律认定?

来源:听律网整理
2024-05-18 13:57:56
   
朱绵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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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流动。
机动车事故鉴定如何进行法律认定?
机动车事故鉴定如何进行法律认定?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机动车事故鉴定如何进行法律认定?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机动车事故鉴定怎么做,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机动车事故鉴定

1、委托人向鉴定机构提出委托,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鉴定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受理决定;

3、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后再进行复核;

4、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发送给委托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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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二、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

1、委托人向鉴定机构提出委托,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鉴定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受理决定;

3、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后再进行复核;

4、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发送给委托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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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三、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是交警鉴定的吗,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不是交警鉴定的,车辆痕迹鉴定由交管部门的技术鉴定部门负责,交警会在案发以后的72个小时之内填写车辆痕迹鉴定委托书,交由鉴定部门的工作人员做鉴定,鉴定部门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

四、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规定是怎样的,医疗事故如何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医疗事故中也需要进行司法鉴定,那么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规定是怎样的,医疗事故如何进行司法鉴定?

五、交通事故没有鉴定怎么办?

专业分析
交通事故没有鉴定先起诉的方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写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等,提交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有需要其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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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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